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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鹽業契約:中國最古老的股票
信息來源: 發布時間:2014-07-10 瀏覽:8638 次

自貢網訊(記者 林媛)提到股票和炒股,上至八十歲的老奶奶,下到三歲的小孩子都不會(hui) 陌生,這個(ge) 上世紀八十年代從(cong) 上海和廣州風靡起來的運動,一度成為(wei) 時尚人士的重要標簽。然而,鮮為(wei) 人知的是,迄今為(wei) 止,我國有檔案可循的最古老的股票卻是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自貢人簽訂的《同盛井約》,由此將中國股份製出現的時間上推了100多年,因而被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教授厲以寧稱之為(wei) “中國最古老的股票”。

最早實物股票  距今已有兩(liang) 百多年    《同盛井約》是一份關(guan) 於(yu) 鹽井開采的鹽業(ye) 契約,契約將雙方的合作關(guan) 係進行了約定,證明了投資者的股東(dong) 身份和應得到的權益。該契約用土地、勞動力、資本入股,明確相互的責權利,用契約形式固定下來,各方分別簽字畫押作為(wei) 共同遵守的約章,不得隨意更改。憑具有公證作用的中間人在上麵簽字證明各方商妥入股的合作意願和條件。表現形式為(wei) 股票證書(shu) ,屬於(yu) 無麵值股合約(股票)性質,與(yu) 比例股股票相似。《同盛井約》是至今保存下來的最早實物股票,距今已有兩(liang) 百多年的曆史,與(yu) 現在的股份製股票相比,雖然不具有股票的全部特征,但其製作程序(格式)、記載內(nei) 容和記載方式都符合中國傳(chuan) 統的訂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為(wei) 了分攤風險  鹽業(ye) 契約應運而生    自貢因鹽設市,因鹽興(xing) 市。埋藏地下的財富不僅(jin) 給自貢本地人帶來希望,也吸引了陝西、山西、湖南、湖北、廣東(dong) 、福建、江西、貴州等地的拓荒者。    乾隆時期,自貢地區便跨入了資本主義(yi) 手工工場階段,19世紀中葉,更成為(wei) 中國最大的手工工場。道光十五年(1835年)這裏就開鑿出1001.42米的世界上第一口超過千米的深井,標誌著中國鑽井技術走在了當時世界的前列。

然而,井鹽財富深埋地下,要開鑿幾百上千米深的井,取出鹵水熬製成鹽才能產(chan) 生利潤。在手工業(ye) 時代,這是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產(chan) 業(ye) 。清光緒年李榕在《自流井記》中記載“鑿井之工費,淺井以千計,深井以萬(wan) 計,有費至三四萬(wan) 而不能見功者”。有時候花費了數年功夫,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鑿出來的卻是一口廢井。為(wei) 了分攤風險,讓一些本小力弱者也能參與(yu) 到鑿井中來,鹽業(ye) 契約應運而生,這是中國原生態股份製契約。    隻要存有積蓄  股東(dong) 數量不受限製    按照鹽業(ye) 契約的規定,井鹽的股東(dong) 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地主”,即井基的土地所有者;“承首”,通過經營管理技術而獲得股份的職業(ye) 經理人;“眾(zhong) 夥(huo) ”,即貨幣投資者。

過去,人們(men) 常常把參與(yu) 某件事稱為(wei) “入夥(huo) ”,即是由此而來。當年的自貢鹽場,鹽井林立,但“一井之夥(huo) 計甚多,未聞有一個(ge) 獨享一井之權利者,竟有一井而數十至百餘(yu) 主公有者。”可見,以股份製形式開展鑿井已經成為(wei) 當時自貢鹽場的常態。也就是說,當年的自貢,就算你不懂鑽井和井鹽生產(chan) 也沒關(guan) 係,隻要你有積蓄,敢於(yu) 承擔風險,都可以尋找機會(hui) 在開鑿鹽井時“入夥(huo) ”,成為(wei) 股東(dong) 。雖然當年每口井的原始股都是固定的30日井份,或者是24鍋份,但股東(dong) 的數量並不受此限製,每個(ge) 股東(dong) 持股也並非統一,錢多當大股東(dong) ,錢少當小股東(dong) 。

根據市檔案館留存的檔案資料,1936年海潮井合約二十四鍋股份,分屬三十六個(ge) 股東(dong) ,最少者竟隻占八厘四毫,即零點零八四股。   

保障股東(dong) 利益  規定了“做節”契約    由於(yu) 鹽井開鑿的投資總額事先無法確定,加之,在當時的條件下開鑿難度大,追加投資是常有的事,為(wei) 了保障股東(dong) 利益,同時又使鹽井的開鑿能持續下去,鹽業(ye) 契約還規定了“做節”契約,使再融資和股份轉讓得以實現。

根據“做節”契約規定,在投資者自己能承受的出資額內(nei) ,按股份交少量啟動資金即可開工,以後按月出資,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頓。如果投資方出現無力籌措後續資金時,可進行“融資”,即將自己占有的股份進行轉讓或拆分,邀請其他人參加投資,自己還可以提留若幹股份成為(wei) 不出工本的上節股份,讓出的股份交下節並由下節來承擔繼續開鑿工程的費用;如下節又感財力不濟,則又如法炮製,形成如竹節式的多節投資,直到“見功”,即開發出資源投入生產(chan) 產(chan) 生效益。如:民國21年(1932年)天龍井約,該井在宣統二年(1910年)已幾易其主,井名由蓮海井更名為(wei) 新海井,再更名為(wei) 天龍井。“銼至戌辰年(1932年)八月,上天賜福,井成大功,出火壹佰陸拾貳口。”在這二十餘(yu) 年的時間裏,幾易井名,也意味著原始股權幾易其主,但股份製也給予了開鑿鹽井資金保障,才使得更多鹽井得以成功開鑿。

提到契約精神 一組數據說明問題    

當時的“炒股”憑據是一份契約,資金投入也是分期分批,那麽(me) ,其“誠信度”該如何保障?這裏就不能不提到“契約精神”。

根據檔案記載,鹽業(ye) 契約裏無一例外地都會(hui) 注明一條:投資者根據自己持股比例按月出資,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頓。如若停頓,土地所有者將無條件收回井基土地,投資者不得言及已投入的資金。但是,把井收回不是目的,督促大小股東(dong) 們(men) 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將鑿井事業(ye) 進行下去,共同創造財富,享受財富才是目標,所以,又特別創造出了“做節”方式的股權拆分和股份轉讓形式。

當然,僅(jin) 靠一紙契約並不能確保所有人都遵規守矩,當時,各種非政府組織的行業(ye) 幫會(hui) 深入到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強化了社會(hui) 的自律行為(wei) ,特別是在解決(jue) 鹽業(ye) 經濟糾紛方麵,“商事公斷處”、“經濟裁判所”這些官方或民間的裁判機構,均依據契約公斷糾紛,保障了契約的社會(hui) 公正性。

究竟當年自貢人是否具有高度的“契約精神”?或許用一組數據可以說明問題:自貢市鹽商文化研究會(hui) 會(hui) 長陳星生在《自貢鹽業(ye) 契約的社會(hui) 人文價(jia) 值》一文結尾中曾提到:清中晚期,自貢地區有直接間接從(cong) 事鹽業(ye) 生產(chan) 與(yu) 經營的人便“以數十萬(wan) 計”,1939年自貢建市時人口統計為(wei) 21萬(wan) ,其中,鹽業(ye) 工人數占全市人口的80%。小小的自貢市在抗日戰爭(zheng) 時期生產(chan) 食鹽193萬(wan) 噸,上繳鹽稅2億(yi) 多元,解決(jue) 了全國三分之一軍(jun) 民啖食之需,充裕了瀕臨(lin) 崩潰的國家財政;全市二十多萬(wan) 人,在抗戰中獻金1.2億(yi) 元,為(wei) 全國縣市之冠。